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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审理一起偷排危废污染环境案 法检“两长”同庭授课,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及禁止从业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23-07-10 17: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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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公开近日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该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院长黄欢担任审判长,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根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检“两长”同庭开展生态法治授课。

偷排废油污染环境

2018 年 7 月— 2021 年 4 月,某毛皮制品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侯某,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干洗废油含有四氯乙烯属于危险废物情况下,同意将废油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沈某(已判决),总计300 余吨,销售所得332075 元。经检测,废油中四氯乙烯含量为 1.00×106μg/kg。沈某将上述废油进行蒸馏加工,提炼产生四氯乙烯,并将蒸馏废水排入外环境,对周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造成污染。同时,还查明,被告人侯某于 2022 年 9 月 9 日主动至桐乡市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退缴非法所得 33.2万元,已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50万 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检“两长”当庭普法

本案结束宣判前,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分别进行了庭上授课。检察长指出,企业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却因贪图小利,选择将危险废物违法出售给无资质的第三方。第三方在非法加工处置过程中,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触犯了刑法,教训深刻。法院院长指出,通过本案的宣判,旨在警示潜在的环境破坏者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切不可为降低污染防治成本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置生态环境安全于不顾。

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经审理予以从宽处理。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已主动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等因素,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某毛皮制品公司处罚金6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侯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没收被告单位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 33.2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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