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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实行新标准
来源:河源日报 时间:2017-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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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5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12月21日起实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按照新的标准发放,有效期为5年。市民政局表示,我市具体发放标准尚待确定。

   《通知》规定,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据悉,《通知》的实施,旨在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义务兵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若其个人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优秀士兵的,可按其当年所获得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此外,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两倍发放。

   《通知》明确,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其它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则由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直接支付到义务兵家庭或个人账户,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新规定实施之前,从我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每年可获得家庭优待金的平均数额为13724元。若按照新规定的保底标准(上一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执行,我市义务兵所获得的家庭优待金将会有所下降。市民政局将综合考虑全省各市之间的区域平衡,深入研讨了解各个县区的财力与建议,充分听取入伍对象的意见,经批准后,再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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