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监管,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推进并达到预期成效,我部决定自2012年4月中旬起,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要求,加快建立网络完善、分拣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督查项目内容,完善督查方式,提高督查效果,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 二、开展项目自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4月中旬按督查方案(见附件)要求组织项目自查,并于5月20日前向我部(流通发展司)提交自查报告和项目实施效果情况表。 三、组织第三方督查 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第三方督查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督查。第三方督查机构名单和督查报告请于6月30日前报我部(流通发展司)。同时,我部将委托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进行抽查。 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本次督查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定期督查制度,每半年报送一次督查报告,督查中的经验和做法也请及时报送。各地项目进展及督查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督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流通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仇亚童 矫旭东 电话:010-85093754 85093788(传真) 电子邮箱:qiuyatong@mofcom.gov.cn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