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记者从南昌市城市管理部门获悉,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南昌市通过地方立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给予规范和引领。近日,《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提出,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须分类后投放,个人拒不执行垃圾分类投放的最高罚200元。
如何分类
南昌生活垃圾拟分四类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电池、药品、油漆(容器)、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容器)、矿物油(容器)、水银产品、胶片及相纸、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废弃的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如何投放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须分类后投放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分类投放方面,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后投放到相应类别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止破损、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大型超市产生的有机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如何管理
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本市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网点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如何运输
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可回收物还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交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如何处理
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有害垃圾,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定点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如何处罚
违规投放生活垃圾将被曝光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个人拒不执行垃圾分类最高罚两百
法律责任方面,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