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419号)和《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委会)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市专委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市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市专委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并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三条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直接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不能继续参加市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退出市专委会。
(四)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四条市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
支撑。
(二)依据《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对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上提出的针对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异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受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不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四)对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进行不定期培训。
(五)承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市专委会每年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别市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专家委员在开展市专委会承担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专委会秘书处设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在市专委会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市专委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市专委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协助市专委会完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七条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市专委会组织的异议评估、鉴别单位评价和鉴别报告抽查复核、为市专委会提供咨询等。专家库由环境、化工、医药、石化、冶金、材料、监测、土壤评估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专委会组织的培训。
(六)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市专委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可通过单位推荐或自主申请,征得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市专委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市专委会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市专委会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市专委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在开展市专委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市专委会的监督。
第十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