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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一男子为泄私愤剪断光缆致断网5小时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3年6个月
来源:河源日报 时间: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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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日报讯 记者 刘烨华 通讯员 雷江辉 陈碧霞 周×强原本从事移动公司光缆线路基站维护工作,因被公司解聘心存不满,便故意剪断移动光缆,造成该光缆区域内断网长达5小时,自己因此锒铛入狱。日前,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连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周×强因被公司解聘后心存不满,于2015年4月6日驾车搭载刘×来到连平县内莞镇塘兴村附近,用随车携带的工具,将连接连平至九连的移动光缆剪断,导致连平县内莞镇塘兴村连平—九连P208杆断网长达5小时,造成通信线路障碍。


    连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强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其报复目的,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导致严重通信障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实施破坏行为与查证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周×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6日晚,刘×亲眼看见上诉人周×强在内莞镇将一电线杆的移动光钎剪断的事实,本案手机移动轨迹表(证明上诉人周×强与证人刘×的手机轨迹与案发时内莞镇光缆被剪的时间段相吻合)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且上诉人周×强归案后亦供称案发时其与证人刘×在内莞镇,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上诉人周×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导致通信障碍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市中院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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