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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推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工作方案(河府办〔2017〕10号)
来源:服务中心 时间:2017-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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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推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河源市推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环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防止污染转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切实提升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承接转移产业时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与能源资源状况,避免污染转移,确保全市经济和环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分工
  (一)把好产业准入关。
  1.严格执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和项目环保准入实施细则。优先发展高附加值、低污染产业。充分利用珠三角地区辐射和带动功能,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以高附加值、低污染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现代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金属制品等主导产业。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建材(水泥、石材)、食品饮料等资源型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型环保技术引进的力度,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
  2.对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严格控制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划定生态红线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从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钢铁、化工、印染、鞣革、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东江流域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味精、漂染、炼油、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集中控制污染,项目原则进园区发展。
  5.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严格工业项目入园进区建设,大力发展园区主导产业,禁止引入禁止类产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把好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关。
  8.依法查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和没有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对超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推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彭建文同志任组长,副市长谢耀琪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市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管委会)承接产业转移,防止污染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将对推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工作不力,造成污染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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