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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摩托处理未销户 今肇事原主连带巨额赔偿
两年前,安徽宣城市宣州区张某将自己一辆废弃在家中的摩托车当废品低价进行了处理,近日,因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人告上了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法庭,并要求其承担75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2009年6月,张某将存放在岳母家中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进行了处理,因该车已两年未参加年审,一直废弃在家中,故张某将其当废品低价卖给了修理部,但未到交警部门办理销户手续。之后修理部对该车给予维修后进行了出售,几经转手后该车被卖给黄某。09年10月,黄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将一名正在路边打扫卫生的清洁女工撞倒,黄某肇事后逃离了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事故导致这位清洁女工重型颅脑损伤,目前仍处于植物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员二人。之后,黄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黄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黄某某作为监护人被判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8000余元。2011年4月,清洁女工的丈夫作为妻子的法定代理人将黄某告上了法庭,除去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判决赔偿的以外,要求其承担尚余的7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肇事车车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发时黄某未成年,故该损失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黄某某承担,张某在对车辆进行处置后,既为办理变更登记亦为办理注销手续,因此其仍为该摩托车的车主,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方各项损失41万元,并判决由黄某某赔偿,张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